2010年10月,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试行,截至2011年6月,浙江省法院系统审结涉及15种规范化罪名案件共31758件,判处被告人共50615人,试行前后的量刑结果基本保持平衡。试行后的案件上诉率为8.98%,同比有所下降。同时,浙江全省法院也普遍反映案件的上诉率和二审改判率均有所下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幼璋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告诉记者,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在浙江省法院系统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成效一:解决 “同案不同判”问题
王幼璋告诉记者,浙江省社会各界对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总体上给予了肯定。量刑规范化改革统一了量刑方法和步骤,设置了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使法官量刑有了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的依据,最大限度地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个案之间、地区之间的量刑更加均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问题。
王幼璋举例说,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法官之间对同类案件的量刑结果日益均衡,没有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又比如温州地区明确规定量刑基准与调节幅度,有效合理地限制了自由裁量权,避免了相同或相似案件在不同县域的量刑差异,促进了被告人息诉服判。
成效二:缩小“人情案”、“关系案”滋长空间
量刑规范化的实施使量刑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更加客观平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排除案外因素的干扰。王幼璋形象地将量刑标准比喻为应对说情请托的一道门槛,缩小了“人情案”、“关系案”的滋长空间,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量刑暗箱操作,既为法官减轻了压力,也让说情者望而却步。
由于公诉机关量刑意见的发表、庭审中对于量刑事实及刑罚适用的辩论,尤其是判决书关于量刑的详细表达,使法庭审判更加公开、透明,使被告人能够对法院判决的量刑结果明明白白、心服口服。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的量刑意识普遍增强,量刑程序相对独立。法庭辩论围绕定罪、量刑和刑罚适用充分展开。根据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能够很好地抓住量刑部分的辩论点,使量刑程序能够独立发挥作用。同时,浙江很多法院为了能够让被告人清楚自己的刑期到底是如何给出的,还直接在宣判后进行释明,从而使被告人容易接受判决,提高服判息诉率。
成效三: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进一步提高
王幼璋告诉记者,量刑标准和量刑过程的公开,使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和判决结果更加理解和支持。群众不仅要看到结果的公正,还要看到实现结果公正的过程也是公正的。而量刑过程的公开、透明,有助于推进实现过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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