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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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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并出售417万条车主信息
温州三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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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温州12月17日电 (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鹿  轩)今天,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三名被告人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417万余条私家车车主个人信息,再通过互联网向他人出售牟利,分别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主犯徐含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从犯陈丽敏、陈宪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25岁的徐含标是浙江东阳人,原本在温州经营一家广告公司。由于生意不好,2013年5月至9月,他伙同陈丽敏、陈宪静,在温州市区合租了一处房产,由徐含标通过网络从他人处非法购买江苏、浙江、福建等地轿车车主个人信息后,三人分别在出租房内利用电脑,在某知名人力资源网站上发布车主个人信息。

    三人发布的信息引起了不少保险公司、房地产经纪人的注意,他们便通过“QQ”与三人联系。陈丽敏、陈宪静负责将有意向购买个人信息的“客户”的联系方式发给徐含标,由徐含标和“客户”通过网络完成交易。短短4个月,徐含标获利7万余元、陈丽敏获利5000元、陈宪静获利1万余元。

    2013年11月,公安机关将三人抓获,并从徐含标的电脑中提取非法获取的轿车车主个人信息374万余条,从陈丽敏的电脑中提取非法获取的轿车车主个人信息36万余条,从陈宪静的电脑中提取非法获取的轿车车主个人信息近7万条。案发后,陈丽敏、陈宪静退出各自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含标、陈丽敏、陈宪静结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观察■

    相关领域工作人员应有职业操守

    近年来,从事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行业中的一些工作人员,利用其可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便利,为了牟利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修订以来,鹿城法院共判处5起同类案件,共有10人被问刑,他们之中,有私家侦探、协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等。

    互联网成为该类犯罪的交易渠道。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买家”身份一般具有隐蔽性,不直接与“卖家”接触,有些“卖家”甚至不知道“买家”的姓名、住址、职业。但据一些被告人交代,来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买家”,有些也只是“中间商”,他们通过低价购买海量信息,再高价转卖给医药销售代表、各行业销售人员和其他业务人员。在该院判决的案例中,一条公民信息最低5分钱,最高可以20元出售。

    作为最接近公民隐私信息数据的工作人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好公民的“隐私信息”,切不可为利所驱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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