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素养是法官素质结构的精髓。良好的人文素养能使法官获得精神引领、思想净化和文化熏陶,可以不断抵消负效应、聚集正能量的作用。
法官的人文素养其实质就是一种根植于内心的法治信仰,一种能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公正之心、善良之心、宽容之心。法官人文素养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就是要营建富于价值关注、含有价值含量的文化生存空间,这既是现实利益交往关系编制而成的物化空间,更是寄予着人们对诚信和规则秩序向往的精神空间。法官除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外,还要广泛涉猎文学、历史、社会等领域的养分,从中感受理的启迪、情的激荡、美的感染,从而让自己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时,在能力和智慧上能从容不迫、游刃有余。知识构成是人文素养的铺垫,要掌握科学的法律思维方法,将知识与提高修养结合起来,转化为优秀品格和优雅气质;将知识与积累审判经验结合起来,转化为理论研究和真知灼见;将知识与审判工作结合起来,转化为司法技能与司法公信。学者史尚宽先生曾指出:“对于法官而言,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人文精神是推动司法尊重人、关怀人的动力,其最高境界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法官应当具备善良之心,深切关注人的价值尊严、人的幸福与发展、人的心灵需求。这种关怀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对人的朴素同情和道德宽容,而是经过了法律知识、人文知识陶冶和理性思考后对人民利益的尊重。法律理性的实现,需要法官的理性司法。法官如果没有高尚的人文精神,没有深厚的为民情怀,没有高洁的司法品格,只能是思想上贫瘠的乞丐,只能是荒漠中枯萎的花朵,无法将司法人文关怀的温暖传递到社会每个角落。
法律精神价值的实现与法官的司法行为紧密相关,法官的人文修养、人文关怀最终体现在其具体行动上和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当常怀亲民之心、爱民之举,将人文行为落实在每一次判决、每一次执行、每一次接待中。实践表明,在充满活力、健康向上的人文氛围浸染下,法官必然会更加注重加强道德修养,健全精神人格,从而使得团队做到思想上合心,工作上合拍,行动上合力。
法官要不断积累丰厚的法律知识,拓宽人文视野,增加人文素养沉淀,建立起自己的精神道场和灵魂栖息地,使身有所安、心有所寄。要养成法官的法律思维,除了习得知识外,更要将知识进入认知本体,渗透到自身的生活与行为中,彰显法官独有的人格魅力,将个人积累的人文知识、人文意识、人文观念外化为人文行为。但也要看到,深厚的知识并不等同于人文素养,如果失去正确的价值选择,它就是一条极其危险的道路。因此,要大力培育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官要将获取的知识转化为自己的精神境界,要树立昂扬锐气、蓬勃朝气和凛然正气,树立起法官应有的形象。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官的人文素养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锻炼和提高。法官只有通过审判实践才能深刻体会法律的内在理念和精神,才能使专业知识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要将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研究,在实践中加深理解,在实践中对知识不断升华,真正实现人文知识向人文素养的转化。司法实践是法官的真正摇篮。一个人不管有多深厚的教育背景或法律知识,如果没有司法实践,就不能成为真正的职业法官。法官的人生舞台在法庭,法官的能力提升在法庭,法官的锻炼培养在法庭。要大力倡导法官在一线锻炼,在一线成长,在一线选拔。只有强化司法实践,提升内在素养,才能公正司法。
“日三省吾身”、“防人不如修己”应成为法官的自律行动。法官要积极而理性的驾驭自我、调适心情。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受得了委屈。“君子不欺于暗室”,法官要坚持慎独、慎始、慎微,作为人生的一种境界。守住法律的尊严和法官的底线,淡泊、理性、恬静的生活,才能在任何时候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