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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网络虚拟货币
构成盗窃被判三年




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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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网络虚拟货币
构成盗窃被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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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一男子盗取他人网络游戏充值账户内6.94万元库存虚拟货币,非法获利3万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现年27岁的王某大学毕业后,沉迷于网络,经常通宵达旦玩电脑。一次,王某在其网络账号被盗后发现,通过某网站的密码找回系统可以修改他人的账户密码。从此,王某时常做一些盗号的事情。

    2012年12月30日,正在玩网游的王某通过网络搜索,在某网站上发现被害人杨某的账户及其个人信息资料。于是,他通过该网站密码找回系统输入杨某的个人信息,修改了其账户密码后登录该账户,通过交易记录发现了杨某的另外两个账户。当王某采用相同办法登录其中一个账户,发现有6.94万元库存虚拟货币时,便通过1∶100的比例购买点券的方式,将6.94万元库存兑换成694万点券充值到自己的一个账户中。

    为掩人耳目,王某将点券转移到自己的另外两个账户上。随后,王某将其中一个账户内的点券在该网站上出售,获利3万元。经鉴定,王某所窃取的虚拟货币价值659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的对象虽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但网络游戏玩家要获得该虚拟财产,必须支付货币向销售商购买。因此,当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交换时,其便具有真实财产的属性,遂作出上述判决。(谷昔伟  保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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