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是由司法审判的最终裁判性质所决定的,强调刑事诉讼各环节都要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指控和辩护,强调取证、举证最后都要落到审判环节的质证、认证上来,都要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为指引。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对于防范冤假错案,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提高刑事诉讼的整体水平,维护刑事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人民法院要积极采取措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要求。一是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二是严格审查判断证据。根据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刑事裁判必须建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而案件事实又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三是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目前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问题在实践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仍要保持高度警惕。四是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要求,也是审判阶段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对于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撤诉或者依法宣告无罪,但决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