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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手稿拍卖引发的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案
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公开道歉。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
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由发信人即作者享有,但物权归收信人所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的人,在对书信行使物权进行处分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拍卖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及内容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拍卖的行为,尽管有物权作为其基础,但会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害,同时,对书信中的隐私内容予以公开,也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对于此类行为人即将实施的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对此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本案受诉法院依照这一规定,作出了诉前行为保全的裁定,责令拍卖公司禁止进行该拍卖活动,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在这个案件中,绝不仅仅是因为涉及已故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钟书及著名作家、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杨绛的著作权和隐私权,也不仅仅是因为对本案的处理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而是依法本应如此,任何符合这一规定要求的,都可以采取这样的法律措施。
本案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准确地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作出了具有侵权禁令性质的行为保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司法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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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船舶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在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 “BAOSTEEL EMOTION”实施扣押。4月23日,商船三井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4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下达裁定,解除对该商船的扣押,同时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点评:
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 司玉琢
中威轮船公司的陈氏家族三代人耗费77年时光,用尽了外交、诉讼、非诉的各种手段,最终依靠我国的海事司法,打赢了这个跨世纪的官司。这标志着我国海事司法综合软实力的提升,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中威轮船案是典型的海商法调整的定期租船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海事法院在审理涉案的租金、还船、承租人的免责,以及诉讼时效、扣押船舶程序等问题时,无不凸显海事司法的专业性特征,并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
本案从1988年起诉,2010年作出终审判决,到2014年日本商船三井全面履行了生效判决,整个审理、执行过程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引发大波澜,既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彰显了中国司法的权威性。商船三井表示,今后仍会苦心经营中国市场。
十几年的审理过程中,我国的专业法官、各领域专家学者、律师都为之付出了心血,使本案成为中国海事审判的经典案例之一。本案的审结表明,中国的海事审判经过30年的历练和考验,有能力独立审判如此复杂的海事海商案件。案件的圆满终结,其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赔偿两条船的经济价值,它展现了我国海事司法综合软实力的提升,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性。
中威轮船案的胜诉绝不是因为陈氏家族是中国人,而是因为法律站在了陈氏家族一边,海事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体现海事司法的公平、公正。海事司法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服务于发展海洋经济、海洋强国建设,是海事司法的基本职能,也是时代赋予我国海事司法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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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中华环保公司与大拇指公司出资纠纷案
2014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加坡中华环保公司与大拇指公司出资纠纷上诉案,当庭宣判,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大拇指公司的起诉。本案首次邀请部分外国驻华使节旁听。驻华使节表示,双方律师的水平达到了较高的国际水准,庭审公开透明。
点评:
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 沈四宝
作为本案自始至终的旁听者,本人对该上诉案的审判过程、审判结果以及审判事实感触颇多。一句话,该案预示了中国的涉外审判开始进入了一个职业化和国际化的新阶段。
整个开庭程序进行得有条不紊。审判庭对双方律师陈述和辩论都给予了充分的时间和耐心。所有法官对案情进行了细致的询问,并且审判庭经过近一个半小时的集体研究,然后当众宣告了审判结果。
大拇指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涉外商事纠纷案,参加庭审的近百位听众中,除了国内的专家、教授、学生和相关人士,还邀请了境外人士,包括外国的驻华使节和专家学者。这是最高法院扩大庭审公开范围,增强庭审公开力度,推进司法公开的一项重大举措。这个举措受到了广大民众的欢迎,尤其是境外各类人员的热烈反响。他们切身体会到,他们在中国投资,国民待遇得到了真正的实现。这对增强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信心起了直接推动作用。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而公开则是实现公正的基础。在涉外商事审判中,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审判公开,这是保证涉外司法独立公正的前提。
周强院长曾经强调,中国的司法公开是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开。全方位公开,不仅是指庭审的案件类型、法院内部事务等的全方位公开,也指对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方面包括境外人士的全方位公开。这起涉外案件,特别邀请了部分驻华使节旁听,体现了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和广度,这不仅可以让国外了解中国司法公开所取得的成绩,也是一种制度自信和司法自信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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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诉深圳城建公司等房屋侵权纠纷案
2014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要求确认诉争两栋配套小楼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及返还小楼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
物权法实施后,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依照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私法权益,是应当充分肯定和支持的。但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不同的私法主体之间,特别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权利边界并非特别清晰,因而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维权纠纷不断出现,对社会稳定、生活安定有较大影响,需要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对此,必须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对业主和开发商的权利边界作出准确认定,定分止争。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的意义就在于确认:并非在同一块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而应当依照实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所有权为标准。对开发商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的开发商在该小区占有的两栋建筑,依法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进行建设规划、建筑施工,并投入全部建设资金,因而对该房屋占有、使用、委托出租及收取租金等行为,既是依法取得权利的依据,也是行使权利的合法行为,没有侵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对争议的房屋提出共有的主张和返还房屋、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基础,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尽管本案历经多年诉讼,几经反复,引起广泛关注,对立情绪较重,但是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依法裁判,既解决了纠纷,平息了争议,对引导业主依法维权提供了积极的导向,也为审理此类案例的法律适用发挥了指导作用。⇨下转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