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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舆论压力与司法自治




2013年5月17日 星期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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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舆论压力与司法自治
□ 柯 岚 王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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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不久前下发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其中要求2014年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从司法改革的角度来看,近年来中国网络舆论呈现出的乱象确实需要规范治理,在合法言论自由得到切实保障的前提下,通过适度的网络实名制度引导负责任的网络言论,防止网络舆论的极端化尤其是恶性商业炒作,可以保障司法机关在敏感重大案件中的独立自治。

近十年以来,网络的空前发达和信息流通的高速增长,使得整个社会出现了舆论压力加大、民众对敏感事件的反应放大、社会和谐更易被打破的趋势。一条不靠谱的短信在不适当的时机发出,就可能引发大量民众非理智的抢购和市场混乱;一个本来并没有太大争议的刑事案件在不适当的时机发生,也可能引发社会骚乱。这使得当前敏感、重大案件的稳妥审理成了一个系统性的社会工程,法院需要在审理过程中对多方位的社会信息做出反馈,谨慎考虑各种判决方案可能导致的不同社会效果。

网络在中国社会成长的速度超过了社会本身成熟进化的程度,这是当前中国网络乱象的根源所在。无论是否网络实名,网络言论都应是负责任的,应当以健康的心理对待,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公民意识的普遍提升、民意畅通的行政信息渠道和完善的社会心理干预机制,是保证网络言论不被异化的前提。当前在我国,这些条件都还没有足够的准备,而网络就匆匆快速成长起来了,也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这导致中国网络言论呈现出语言暴力横行、信息缺乏甄别机制、言论不负责任成风、人为操纵和商业运作推波助澜的诸多乱象。

近来发生的童星林妙可遭遇网络污言秽语事件,争议非常大,有人认为这是正常的言论自由,公众人物上网就要准备应对这样的风险,也有人认为这是不健康的心理作祟。一位身居国外的华人评论时中肯地说到:“中国的互联网有一个与国外不同的特点,那就是国外的互联网人们网上的自己和现实中的自己是联系起来的,而中国却是隔开的。中国人把互联网当作一个承载心理垃圾的地方,大家尽可能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这样可以不负责任地发泄,因为反正别人不知道自己是谁。所以说不仅仅是实名与否的问题,你的言论需要对应的是世界上唯一的你,否则根本没有责任这么一说。在中国,一个人可以有无数个马甲,一个对自己言论都不敢负责的人,还有一大帮人跟着相信,这在国外难以想象。”

本来网络社会的舆论是反映民意的一个正当渠道,其中存在代表民意、凸显出案件中主要社会矛盾的理性成分。但在缺乏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沟通渠道的情况下,网络舆论很容易出现非理性压倒理性的声音,即便是理性的声音,经过网络不受控的传播之后,也完全可能被歪曲失真,其中掺杂着很多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干扰因素。近年来由于党和国家一再强调要认真对待舆论监督,网络上反腐和个案监督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这固然是对腐败的有力约束,但也出现了人为操纵甚至商业化运作网络舆论、散布不实信息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不良现象。一些人利用马甲、水军甚至雇用公关公司炒作,不断加大炒作的声势,网民由于无法鉴别信息的真假,被不实信息裹挟随意发言,这种运作策略已经不断重现在很多敏感、重大案件的舆论中。

2010年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杀人案以及后续引发的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就是网络舆论异化的最好说明。众多本来出于良知关注此案的普通网民,由于网络舆论在人为操纵下真假反复,对于被害人及药家鑫家属的态度出现了非理性的两边倒,从极度同情转向极度厌恶,从极度厌恶转向极度同情,这样非理性的舆论非但不能起到好的监督作用,反倒给司法机关施加了超负荷的压力,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公正审理的进程。近期发生的李双江之子李天一轮奸案被曝光不久,就出现了公关炒作的苗头,有人在网上放出谣言说李家已经同被害人协商,给其解决工作、北京户口和一套房子,对方自愿撤诉,一些不明真相也缺乏法律知识的网民义愤填膺,将这场骂战又掀得沸沸扬扬。

网络言论的这种异化趋势还折射出一个深层的问题,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话语权和话语能力,如果网络舆论可以迫使司法机关对个案特殊处理,那么具有更多话语权、拥有更多资源进行网络炒作、更熟悉网络炒作技巧的人就更容易达到通过正常途径达不到的目的。网络舆论对事件的关注度是不平均分配的。同样的事件,一个受到了强烈关注引发了强烈社会反应,另一个却可能没有任何关注,由此就可能导致类似的案件没有得到类似的判决,大大影响司法活动的严肃性,违背了司法活动的形式正义准则。

敏感、重大案件更容易触发媒体的大规模反应,而网络会加速媒体的传播和信息的流动,迅速扩大案件的所知范围,公众则继续通过网络用各种不可控的手段(电子邮件、博客、网络聊天)等形式继续传播信息,甚至导致信息的逐步失真。在这类案件中,司法机关面临的舆论压力远远大于普通案件,审判之前对于司法活动的不适当评论,一经网络传播,其影响会在很短时间内以几何级数不断增加,造成越来越大的声势。这使得敏感、重大案件的审判一方面要避免舆论的过度压力,杜绝审判之前对司法机关的采访、询问等活动,对新闻机关的信息发布进行正当的信息把关;一方面又要相机而动,在出现谣言或严重失真的舆论时要及时与媒体联系,通过官方途径发布真实的信息辟谣或更正,避免失真舆论的继续传播和影响扩散。如果网络舆论能够得到理性的规范,杜绝非理性的炒作甚至造谣滋事,司法机关本来并不需要耗费大量资源去做这些本来不在司法机关职责范围之内的舆论应对工作。

敏感、重大案件往往牵涉到各种社会矛盾,判决结果往往只能解决其中的部分矛盾,而不可能做到解决所有矛盾,满足其中牵涉到的所有利益需求。近年来发生的数起砍杀小学生案,犯罪人一般都属于极度边缘的社会群体,本身就是社会中需要特别救助的群体,他们的犯罪不仅引发了当地群众的普遍安全感恐慌,也暴露了当地基层社会救助不到位的社会矛盾。这些案件引发的社会舆论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同情被害人及其家长,极度谴责犯罪人;也有的同情犯罪人,认为他们自己就是社会不公的受害者。但是很多矛盾只能借助司法活动之外的其他社会机制去解决,而不是司法本身能够解决的问题,如果因为这类案件对司法机关施加更大的舆论压力,把矛头都对向司法机关,用情绪化的民意干扰中立理性的判决,不仅对司法机关是不公正的,也掩盖了这些案件中暴露出的深层社会矛盾,实际上反倒阻碍了社会的良性改革。

司法审判活动并不是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但却是其中极为重要的手段,因为司法机构是政府与人民之间超然的公断者和仲裁人。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治才成为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目标。坚持司法活动的中立自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依赖法律规则和逻辑,而不是依赖情绪化的道德裁判,这是一种法律人必须信守的禁欲,这也许使得法律人更少能企及工作的创造性和卓越,但却能确保法律的可预期性,确保法治社会中最有可能实现的正义——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的形式正义。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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