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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遭遇“反公地悲剧”

作者:陶 源  发布时间:2006-08-04 09:16:07





    公用土地,人人可用但无人愿意维护,资源会被消耗殆尽,这种情形被称为“公地悲剧”。反过来,如果一把锁同时要由好几个人、用几把钥匙才能打开,那么就没人愿意去打开这把锁,也就是说,在没人能排他性地有效使用某项资源的情况下,资源会被闲置浪费,这就是所谓“反公地悲剧”。当前网络游戏市场前景广阔,但是网络游戏市场的重要元素——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却面临一系列权利限制与冲突,陷入“反公地悲剧”之中。

反公地悲剧:钥匙多了锁难开

    一块草地如果是公共所有,大家都可以来放牧,结果就会是人人牧而不种,最后草地荒芜。这就是所谓“公地悲剧”。但反过来,如果一个房门的锁需要同时使用若干把钥匙才能打开,而这些钥匙又分归不同的人所有,在他们无法进行协商或协商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就谁都打不开锁。这便成了“反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是指,许多拥有者都被赋予了排除他人使用某一稀缺资源的权利,但没有人拥有有效的使用权,当太多拥有者拥有了这种排除他人的权利,这个资源就会使用不足,导致资源的闲置和使用不足,造成浪费。

    在当前网络中的虚拟财产身上,就体现了强烈的“反公地”性。互联网就其设计而言,是一种多层式的结构。最基础一层,是实物的服务器、计算机和线缆等连接系统构成的物理网络系统,这是实物网络;往上面一层是基础的数字编码信息,这些编码构成了所有的网站或者虚拟世界;再往上面一层是网站或虚拟世界的内容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最上面一层,才是虚拟环境、网络游戏等中的用户们的创造物,包括虚拟财产等。由此可以看到,在虚拟财产之下存在着若干层基础权利,这些基础权利构成了对虚拟财产的潜在的限制和权利冲突。这些权利冲突可能使得网络中虚拟财产就像用很多把钥匙才能打开的锁,结果谁也无法“打开”。

    网络游戏的所有者在发行游戏时,会要求所有参加游戏的用户与之签署一个“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这一用户协议通常否决和排除了游戏用户对于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因为该协议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现,所有愿意参加游戏的用户必须签署同意才能取得游戏资格。例如,在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许可协议中,有许多排除游戏用户权利要求的条款,包括声明不承认任何虚拟财产的要求,在游戏中所有可能产生的一切所有权,当然包括一切虚拟财产,都属于游戏所有者。由于所有的虚拟财产都属于游戏所有者,因此对于游戏用户可能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数据丢失等,不管原因为何,即便是游戏所有者恶意删除,游戏所有者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虚拟财产应否属于游戏商

    有些人基于“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而认为游戏用户与游戏所有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既然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虚拟财产归属,虚拟财产就应当属于游戏所有者,游戏用户无权对虚拟财产主张权利。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格式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提供者一方单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或免除自己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

    我们可以从财产法的角度进行分析。财产法一个重要功能就在于抵制对于财产利用的合同性限制。财产法对于合同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消除合同对于财产转让的不合理限制,限制财产永久控制所造成“破碎性影响”,以及禁止执行在财产上设定的异常的合同负担。由于财产法在虚拟财产上的缺位,导致了游戏的所有者试图通过合同确立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从而在游戏用户对虚拟财产的利用上面附加了种种限制。

    事实上,网络游戏的所有者虽然声称对于一切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但这一纸声明是相当苍白的,虚拟财产真正的所有者应当是游戏用户。游戏所有者事实上无法实现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比如,游戏所有者任何时候都不能在网上出售游戏用户的这些虚拟物品。而尽管根据用户协议,所有在真实世界出售虚拟物品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但事实上很多游戏商是在纵容或者“鼓励”虚拟物品交易市场的繁荣。尤其是很多游戏实行免费策略后,游戏所有者的收入很大程度上开始依赖于广告和出售虚拟物品。某种程度上,虚拟市场的繁荣对于游戏所有者是有利无害的。所以用户协议中的声明,可以被理解为真正目的在于免责的权利声明。

合理界定虚拟财产权归属

    但是,游戏所有者毕竟是通过用户协议对游戏用户对于虚拟财产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虚拟财产的“反公地悲剧”便由此产生。游戏所有者对于游戏用户对虚拟财产行使财产权所加的限制,将影响到游戏用户对于虚拟财产的利用,导致对于虚拟财产的利用不足。或许用户协议对于虚拟财产所加的限制实际上并没有起到限制的效果,但解除对于虚拟财产的不合理的合同限制,最大限度上消除“反公地”的影响,赋予虚拟财产真正所有者以清晰完整的财产权,结束目前对于虚拟财产的支离破碎的权利现状,仍然是财产法急需做的事情。

    虚拟财产的归属不仅涉及游戏商和游戏用户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到游戏用户与其他游戏用户之间的关系。如果用户的虚拟财产权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当用户的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时,用户是否有权进行诉讼救济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由于用户没有虚拟财产权,虚拟财产的交易也成为一系列的无权处分,而且由于“许可协议”成为所有用户加入游戏的前提,与之交易的第三人也被视为了解该协议,因此也无法取得善意的地位,现行的法律是无法对这种交易提供保护的。因此,崛起而正在发展的虚拟财产市场,与现有的法律形成了冲突,其根源就在于虚拟财产权的不合理界定,如果完全借助游戏商单方提供的合同来解决,将使虚拟财产陷入无法自拔的理论与实践相冲突的困境之中。

    因此,对于虚拟财产的利益冲突,完全借助合同,即“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是很难予以解决的,其根本问题在于游戏商和游戏用户的缔约地位不平等,从而剥夺了平等协商的可能,游戏商进一步限制了游戏用户的财产权利。这种契约上的限制导致了虚拟财产上支离破碎的财产状况。

    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对利益进行分配,对冲突进行化解。具体到财产法,就是需要解除对于财产的不合理的合同限制,促进财产的最佳配置和利用。目前虚拟财产的权利状况,已经到了必须有财产法介入和调整的地步,否则产权不明晰,很难实现对于虚拟财产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对于社会资源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因此,法律必须合理界定虚拟财产权的归属,并对“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进行限制,解决虚拟财产的“反公地悲剧”问题,保护和促进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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