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油画《开国大典》著作权被侵犯一案在我国出版界、艺术界等引起广泛关注。《开国大典》完成于建国初期,因其“完美定格新中国成立的伟大瞬间”而蕴含了特殊的历史文化价值。1999年,上海一家公司将其制成金箔纪念品上市发行,引起了这场著作权纠纷。此案另一个不同寻常之处在于,《开国大典》的收藏展出单位中国革命博物馆也坐到了被告席上。困扰始于建国五十周年
   1999年,新中国迎来了五十华诞。油画《开国大典》以其艺术与历史的完美结合受到广大群众的格外关注,而无与伦比的社会知名度,也使某些人看到了它潜在的商业价值。
   当年7月,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公开刊登一份“授权声明”,称,油画《开国大典》现存中国革命博物馆,“版权归属中国革命博物馆”,“中国革命博物馆将《开国大典》版权授权给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制作金箔画,并称,该公司是中国革命博物馆唯一授权制作金箔画的制造商。
   在当时各种“翻版”的《开国大典》中,“上海广元”因为打着革命博物馆的牌子,所以最有声势。
   从1999年起,董希文家属被满大街充斥的形形色色的“开国大典”所困扰,这些在市场上流通的各色“纪念品”,从制作低劣的盗版到煞有介事的“正规专卖”,在某些人大发其财的同时,也不同程度改变、损害着作品的艺术原貌和艺术价值。更为严重的是,这些“纪念品”的肆意流通本身就是对董希文家属的公开叫板:作为董希文的继承人,你们对《开国大典》享有著作权吗?
   尽管权利受到侵犯,但考虑到牵涉其他单位,董希文的家属不得不谨慎行事。在多次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后,董希文的女儿董一沙开始和中国革命博物馆、上海广元公司等进行交涉,但对方总是以油画《开国大典》著作权人不明确为主要理由,为自己解脱。在两年的交涉中,董一沙收集到了足够的证据,2001年11月下旬,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元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鉴于两年间革命博物馆一直声称他并无授权给上海方面,因此,董一沙没有将其列为被告。
法庭交锋:谁享有著作权
   2002年3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董希文的女儿董一沙代表董希文亲属,诉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等被告侵犯著作权一案。两被告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和北京工美有限责任公司都有人到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油画《开国大典》的著作权归属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
   原告代理人称:油画《开国大典》首次发表于《人民日报》1953年9月27日第一版,署名“董希文绘”。1953年的《新观察》杂志第21期上,发表了董希文所著文章《油画开国大典的创作经验》,并同时发表了油画《开国大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著作权人。另外,原告律师还带到法庭两份证据,一份是一张1953年版的此画印刷品的原件,画上清楚地标明作者为董希文。另一份是50年代由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一本画集,内中收有油画《开国大典》,上署董希文作。
   对此,广元公司一方面承认油画《开国大典》是董希文独立创作的,但又称,董希文已将《开国大典》奉献给中国革命博物馆,连著作权也奉送给了博物馆。
   针对此点,原告方当即出示一份证据,是革命博物馆当年作为收藏单位拟定的一份协议,这份协议显示:原告1993年12月25日作为“馆藏美术作品作者”的权利继承人与博物馆签字,明确了博物馆有陈列和收藏作者作品的权利,但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在3月6日开庭之前,广元公司曾向法庭提交过一份他们与革命博物馆的“合作协议”,但在当天的庭审中,其又表示,不愿把这份协议作为证据拿出来。
   至此,案件的矛盾已将中国革命博物馆推向了前台,是否拥有油画《开国大典》的著作权,以及博物馆是否将此“著作权”授权给广元公司成为本案无法回避的一个焦点。原告在法庭上当即表示将革命博物馆追加为被告。
   4月8日上午,案件再次开庭,这一次,被告由两个变成了三个。
   面对董希文家属的指控,中国革命博物馆的诉讼代理人首先表达了对董希文家属的歉意。但其随后申辩,博物馆并未参与上海广元公司制作的金箔画《开国大典》的发行,其仅仅是监制单位,在此案中只有次要责任。
   于是,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在博物馆和广元公司两个被告之间,发生了交互质询。
   博物馆质询广元公司,附在宣传品上的“制证书”上的馆长签字字样和“中国革命博物馆”的红章是从哪里来的?博物馆方称,他们并未在广元公司发行的鉴定证书上加盖过公章,而“监制证书”上的馆长签字字样,是广元公司“移花接木”的结果。至于广元公司打出的所谓“授权声明”,博物馆方更是坚决否认。
   广元公司则表示,他们在与中国博物馆的合作协议中约定,广元公司全面负责营销活动,博物馆有权从中提取20%的销售利润。但对博物馆质疑的“中国革命博物馆”公章和“馆长签字”,广元公司则含糊其辞。
   对博物馆一方“只是监制单位”的辩解,原告方认为,所谓“制作”,是指总体上参与此事的运作。在侵权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了共同制作金箔画《开国大典》的内容,甚至写明了利益分成,这难道还不叫“参与制作”吗?
   博物馆还辩称,他们在一开始与广元公司签订协议时,就让广元方与董希文家属联系,并征得后者同意,他们的责任只是疏忽,而主要责任在广元方面。
   原告方认为,革命博物馆是在没有征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作为授给片子的监制单位,与广元签订所谓“合作协议”的。而这份协议却把油画《开国大典》著作权人甩在一边。博物馆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其他行为”,其与广元公司有着共同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希文是《开国大典》油画原作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他逝世后,其遗孀以及子女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他对该作品所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负责保存油画的中国革命博物馆仅享有展出权,它和上海广元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油画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200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上海广元公司、中国革命博物馆立即停止制作、发行《开国大典》,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6万元。当年12月,北京市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著作权的实现不应附加条件
   由于《开国大典》和中国革命博物馆,此案自始至终受到各界人士的特别关注。
   对于上海广元公司的侵权行为,绝大多数人不持异议。而对于中国革命博物馆当被告,有些人似乎有话要说。正如广元公司的代理人所言,“《开国大典》是董先生奉献给博物馆的,甚至连著作权也奉送给博物馆了”。此种观点的潜在话语是,涉及“革命”题材或者公益题材的作品,著作权人就应当将其无偿地“贡献出来”,交给国家有关部门保管,而不应当再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观念在当时甚至现在许多人看来是再自然不过了。然而,这实际上是在作品之上附加了其他评判标准后,再确定作者,这一错误观念反映出人们对著作权的无知和根深蒂固的私权公享观念。殊不知,那些所谓的“道德”或“公益标准”严重背离了法律精神,正是对作者权利的肆意践踏。
提高法律意识是全民的事,但就某项法律意识而言,比如著作权意识,特定的部门应当承当特别的责任,对美术作品,人们有理由要求一些重要的国家级博物馆等单位率先作出榜样,不要再找借口将作者的权利肆意揣进自己的口袋。
董希文和《开国大典》
   董希文,我国著名的画家和教育家,1949年10月1日在天安门广场参加了开国大典,亲眼目睹了新中国成立的壮丽场面。
   1952年初,董希文创作出油画《开国大典》。作品构思宏伟,富丽堂皇,完美地表现了中国新生的辉煌。1954年,此画发表后,仅作为年画发行的印刷品就超过一百万份,画作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并影响至今。1953年,国家领导人在中南海集体观赏此画并接见董希文时,曾给予很高评价。毛泽东看过画后说,“是大国,是中国。”“我们的画拿到国际上去,别人是比不过我们的,因为我们有独特的民族形式。”这幅画还曾作为国家邮票,金、银币图案,广泛用在教科书中,几十年来,魅力经久不衰。
   董希文在“文革”中被打成“反动学术权威”,下放劳动,后于1973年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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