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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秦简所见律令校雠之制
“三言二拍”中的明代贸易习惯




2022年05月06日 星期五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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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秦简所见律令校雠之制
□ 沈玮玮 张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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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人已开始实行文书行政,只有确保文书正确无误,才能实现政令的上通下达,上行下效。从秦国到秦代,中央主要通过校雠文书来实现这一目的,文书的范围包括舆图、书籍、律令、食者名籍与数字统计等。而天下道路里程与郡监御史参与的天下舆地图制作及天下律令的校雠,则更是秦代大一统帝国行政的重要基础。(游逸飞:《里耶秦简所见的洞庭郡:战国秦汉郡县制个案研究之一》,载《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2015年第61期》)据湖南湘西《里耶秦简》8-224简载:“其旁郡县与椄(接)界者毋下二县……即令卒史主者操图诣御史,御史案雠更并,定为舆地图。有不雠、非实者,自守以下主者。”似指若超过两个邻县和本郡县接界,凡有疆界变动时,郡府主事的卒史就须携带新的地图到郡监御史处,监御史将对新的地图进行校雠、修订、合并后定为舆地图。全国各郡府的舆地图则必须上报中央,再由中央汇整全国的舆地图后上呈皇帝。就此而言,舆地图的校雠属于自下而上的进行,律令的校雠则是自上而下的展开。

    秦简所见地方律令校雠之制

    据《里耶秦简》6-4简文所载:“□年四月□□朔己卯,迁陵守丞敦狐告船官□:令史□讎律令沅陵,其假船二□。勿留。”即迁陵令史前往沅陵县校雠律令时,由船官提供两艘船作为交通工具。《里耶秦简牍校释》释曰:“雠律令,即校勘律令。”然据《里耶秦简》8-173简文所载:“卅一年六月壬午朔庚戌,库武敢言之:廷书曰令史操律令诣廷讎。署书到,吏起时,有追。今以庚戌遣佐处讎。”此简当断为“廷书曰令史操律令诣廷。讎署书到、吏起时,有追。”其中“讎署书到、吏起时”当理解为“讎署书到”与“讎吏起时”,即“检查核实律令发送与收到的情况”。若检查核实发现问题,则要予以“追问”,即“有追”。据简文所示,迁陵县廷令其下属库啬夫武派遣官吏到县廷检校律令,佐处应该就是武派出的官吏。县廷之所以会发出检校律令的文书下令检校律令,大概是因为先前库啬夫曾根据需要摘抄了县廷所保管的律令,而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县廷则担心下属抄错,故而需要重新检校。因此,将“讎”简单理解为“检校”才能完全表达立法原意。“校勘”并不能完全表达立法原意,当取“检校”之义。与中央不同的是,地方校雠之制的范围不仅限于刑律,而且扩大到令。还需检校该年度的律令篇目名称、条文数目及其顺序,甚至可能也要逐字逐条地校雠,以体现中央之权威。

    在县廷校雠的新律令到县以后,按照《睡虎地秦简·内史杂》的规定“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即县廷要告知相关人员来抄录律令,然后再封书传给下一个县。若非首次抄写,便是根据县廷完成校雠带回的律令为底本进行再校雠,以确保都官使用最新且正确的条文。都官各自抄写校雠与其职务相关的部分,故称“写其官之用律”。

    自商鞅变法以后,秦国即以令、丞作为一县的长官。县廷分设令、吏、户、金布、司空、仓等六曹,是县廷的政务机构,各以令史主持。其中主律令的是令曹,有责任监督律令的执行,须规范和修订县不同部门编集的“志”,亦要负责校雠律令。因其他地方官员各有职掌,他们在摘抄律令时就带有明显的目的性和倾向性,所抄律令的各篇章或被强调,或被删节,形成了诸多结构与内容均不相同的摘抄本(简本)。例如《睡虎地秦简》中收入《秦律十八种》的“效律”共有8条,17支简;而首尾完备的《效律》全文则有29条,60支简,前者即被认为是《效律》的摘抄本(简本)。收入《秦律杂抄》中的11种律,更是根据需要仅摘录了一部分律文,有一些在摘抄时可能还对条文作了概括和删节。

    换言之,当时抄录律令的书手(或令史)可能根据需要或自己的理解摘抄,形成了诸多结构与内容均不相同的摘抄本(简本)。而当此类简本不敷使用时,地方官员就需要寻求全本或详本予以补充。据此,律令校雠不仅要校正辗转抄写中的舛误,更需补充条文以满足用法需求,这一点可能对地方法律实践更为重要。(鲁西奇:《秦代的县廷》,载《史学月刊》2021年第9期)

    秦简所见中央律令校雠之制

    据《商君书·定分》记载,秦国的法令除保存原始文本外,还分别抄录了几个副本。这些副本分别藏在天子之殿、禁室、御史府及丞相府等处。禁室所藏的法令每年公布一次,各级官署的主法令之官须以此为核对上年所受法令的变动或误抄,并及时更正。除禁室外,天子之殿、御史府、丞相府亦可以作为检校法令的场所。尤其是御史府乃国家文书档案的主要保管机构,所以在刘邦攻破咸阳时,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

    《秦律十八种·尉杂》即规定了“岁雠辟律于御史”之制。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认为本条是指廷尉到御史处核对法律条文。御史存有最新且正确的刑律底本,即廷尉要据此逐字逐条读校、勘误,同时还要注意校订律篇的名称、条文的数目和顺序。与廷尉同级别的其他中央各部公卿,同样必须每年到御史处校雠职责范围内的律文。当然,律文的“立改废”随时都可能发生,校雠也可以随时而定。

    有学者将该条简文的解释扩大到了地方,即可理解为“县每年要到郡的监御史处检校秦律”。因为在秦史料中,“尉”经常被用作县尉、都尉、廷尉等概称,各郡也设有监御史。郡监御史是中央与地方沟通的中介,其保管的律令随着朝廷新下达的诏令而改变,于是下令召集郡内属县的主事者前往治所重新校雠,(朱腾:《秦汉时代律令的传播》,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4期)或利用巡行各县的机会召集属县的主事者前来校雠。

    如同《里耶秦》简6-4简文所示库啬夫到县廷“雠”律令一样,由郡保管的律令会随着朝廷诏令的下达不断改变,县不得不重新核对摘抄。(朱腾:《秦汉时代律令的传播》,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4期)迁陵令史此次前往校雠律令,内容或涵盖了全县所使用的律令,而非只是县各官署都官抄写的“部门”律令。郡监御史是中央与地方沟通的中介,所以当郡监御史收到中央新校雠的律令后,会下令召集郡内属县的主事者前往治所校雠,或利用巡行各县的机会召集属县的主事者前来校雠。6-4简文所见迁陵县令史可能就是应郡监御史之召集而前往沅陵校雠律令;或是因为洞庭郡监御史恰在沅陵之故,县令史便乘机前往校雠。校雠律令返回迁陵县廷后,便会再召集下辖单位前来校雠。根据前述8-173简所记载日期来看——正面记有“(始皇)卅一年六月壬午朔庚戌(29日),……遣佐处雠。”背面又载有“七月壬子(2日)日中,佐处以来……”,县廷所属的仓库在收到县廷文书后两日内就派员来校雠律令,足见执行之迅速。如此可表明秦代对于荆楚地区的管辖治理较为成功。

    秦汉律令校雠之制的源与流

    秦简所见校雠律令制度并非秦人首创,早在《周礼·地官·乡大夫》即规定:“正岁,令群吏考法于司徒,以退,各宪之于其所治。”“考法”即核对法律,官吏们每年必须到司徒处那里核对法条,只有准确无误才能继续悬挂适用。《管子·立政》亦载:“考宪而有不合于大府之籍者,侈曰专制,不足曰亏令,罪死不赦。”即各部门使用的法律文本要与大府保存的原件定时核对,擅自增加或减少文字都是死罪。这亦是《商君书·境内》所载“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的渊源,可见法家格外看重律令校雠之制。

    从秦国到秦代欲建立的中央集权专制体制,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受到行政方式滞后、合格吏员短缺、疆域辽阔等因素的影响,秦人必须发明一系列新型举措来确保政令畅通,其核心便是将“缘法而治”推行到底。《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的相关记载反映了法律设计理论与政治运作实践的差距,即为求事事皆“有法可依”,只能不断地针对一些近似的法律术语、量刑标准作出专门的解释。(沈刚:《制造权威——从秦简看秦代国家对中央权威的塑造》,载《古代文明》2021年第2期)这就更需要全面推行校雠律令之制,避免本就不太精确的法条,因层层转抄而被无意或故意地曲解,以确保“缘法而治”的贯彻。

    汉承秦制,延续了这一律令校雠之制。有学者据此认为,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之标题,即与汉初施行的年度律令校雠有关。墓主生前或许是湖北江陵县的基层官吏,在其逝世后,他的家人便以吕后二年施行的律令为底本,抄写或请人抄写律令作为陪葬品。这份律令依规定是进行过年度校雠的,所以抄写时还有些节录、讹误、抄漏等痕迹。(陈中龙:《试论〈二年律令〉中的“二年”——从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雠的制度出发》,载《法制史研究》2015年第27期)

    在传统法律发展初期的秦汉时代,律典始终保持了不断增减的开放性。于是,岳麓秦简编号为卒令乙卅二的令文便规定了新修订律令生效时间:“新律令下,皆以至其县、都官廷日决。故有禁,律令后为辠名及减益辠者,以奏日决。”

    由此可知,只有县、都官以上官吏才有机会见到律令原文,百姓只能通过官方的布告和口头宣读知晓律令。(周海锋:《秦律令之流布及随葬律令性质问题》,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律令尚未完全公开之际,以律令校雠之制应对为了应对因律典的不断修订可能带来的执法舞弊,足以让律令在动态完善的过程中保持相对的内容确定性和全国的执行统一性。(陈伟:《秦汉简牍所见的律典体系》,载《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此后,律令逐渐走向公开,中央专制集权统治能力加强,律令校雠之制自然就退出了历史舞台。具体而言,首先,随着律令条款的日趋完善和更加稳定,应对农耕社会日常政务的基本条款已大致定型,变动就不会太大;其次,日渐丰富和迅捷的文书传递系统极大提高使政令文书的传播速度足以让各级官员迅速获取来自中央的最新政令;再次,随着监察机制的不断完善,中央层层考核和监督使得地方在律令执行中明显的舞文弄法无所遁形;最后,知识传播媒介和技术革命促进了文化书籍的传播,民间也能快速获取中央下达的最新律令,使得律令真正成为了一种公共知识。以上原因自然让律令再也没有校雠的必要了。

    总之,以律令校雠之制为代表的早期国家制度建设,反映了在帝制建立初期律典初创之际,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所进行的制度创新。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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