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第02版

第03版

第04版

第05版

第06版

第07版

第08版
  标题导航
淮安洪泽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改革开放 深入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遇事讲法、遇事找法”成为全社会共识
有错必纠,让公平正义永不缺席
“破”“立”结合 激活市场“一江春水”




2021年06月10日 星期四 往期回顾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淮安洪泽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7名被告人被判一年至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楚某荣等7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转卖银行卡、手机卡,为不法分子用于电信诈骗支付结算,金额高达932万余元。楚某荣等7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三个月有期徒刑,部分人员适用缓刑,并处2万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被告人违法所得1350元予以没收。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楚某荣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向谢某等多人收购9张银行卡及其绑定的手机卡并出售给他人,其中8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被告人谢某、李某林、朱某、牟某、卢某峰、张某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以本人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出售给被告人楚某荣。

    法院审理后认为,楚某荣等7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楚某荣等7名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鲁海军  金  鑫)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已经属本网书面授权用户,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人民法院报”
制作单位: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出版部。京ICP备05029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