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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出炉”,书香四溢!




2017年11月05日 星期日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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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出炉”,书香四溢!
本报见习记者 万紫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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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人类文明,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满溢书香的法律终于在翘首以盼中翩然而至。

    让全民阅读的东风劲吹

    全国人大代表刘绍英曾感慨道,近些年,电视、电脑、微信、网络的全覆盖,群众文化兴趣很快转移到方便、快捷的文化娱乐中来,但这种碎片化的阅读,除了让我们这一代和下一代人的记忆飞速退化,到头来给我们留下了什么?我们一面纳新,一面忘却,最后脑袋是一片空白。

    她认为,吃饱喝足的人民群众需要经典和高雅,这是一种文化的回归,倡导我们在接纳快餐文化的时候不要忘记阅读经典。经典是那些守住清贫和寂寞的人用心血书写出来的,他们更能滋养我们逐渐疲乏和贫瘠的心灵。“在这种大背景下,公共图书馆要立法了,这更是一股强劲的东风,让人振奋。”

    在这部备受瞩目的公共图书馆法中,不止一次地提到了“全民阅读”。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条明确写道:“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

    郎胜委员表示,公共图书馆法客观全面地反映了近些年来我国在图书馆事业发展方面取得的成绩,反映了当前人民群众在文化方面的需求与图书馆管理方面一些规律性的东西。

    全国人大代表蒋婉求认为,图书馆是现代文明的基石,也是公共服务的一种,是标准化、均等化服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现在提出的书香社会建设的一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张平副委员长认为公共图书馆是重要的公共文化设施,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鼓励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是完全必要的。”

    鼓励“自筹”的社会参与

    经过两次修改,公共图书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此外,公共图书馆法第六条提出,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捐赠方式参与境内公共图书馆建设。

    吴恒委员认为公共图书馆法体现出包括鼓励学校、科研单位的图书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这样的条款,这对社会力量兴办公共图书馆提供了便利,对于进一步繁荣图书馆事业、活跃全社会的文化活动是很有价值的。

    近年来公共图书馆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全民阅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谢小军委员认为,相对于我们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样一个目标,公共图书馆的数量和质量还需要大幅度提升。

    “因此有必要出台这样一部法律来规范、来促进。为了积极地推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加快发展,动员社会力量来参与是很有必要的。”他说道。

    “公共图书馆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公共图书馆相关的法律,以立法引导,鼓励全民参与,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从法律上明确规范了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运营以及管理。”全国人大代表周奕丰赞美道,他认为这部法律对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树立创新型国家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互联网+”加速数字阅读

    在初次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公共图书馆要与互联网等现代技术相融合,加强数字化、网络化建设,为公众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公共图书馆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

    第三十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际交流与合作,“实现文献信息的共建共享,促进文献信息的有效利用。”此外,第四十条也规定:“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该法中还明确了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打造暖心服务的“小书馆”

    为了加强对公共图书馆馆内活动的管理,确保文化安全,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场地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提出,公共图书馆不得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在第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便利。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提出:“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为了提升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法律还完善了公共图书馆的投诉反馈机制和服务质量考核制度。

    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七条进一步提出对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吸收社会公众参与。“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公共图书馆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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