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在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单位联合主办、全国16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的“2014深圳反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上,《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公布讨论。这预示着享有特区立法权的广东省深圳市在国家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先行先试,为全国性立法积累经验。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有10%的青少年罪犯自小生活在家庭暴力中,有30%的受害人(主要是儿童、妇女、老人、生活无法自理的其他家庭成员)不知、不敢、不能向外界发出求救信息而酿成刑事案件。
家庭暴力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出台地方法规或政策,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将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纳入立法规划。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主任薛宁兰研究员建议:“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要注意从儿童特质——依赖性和脆弱性出发,除有性别视角外还要有儿童视角。”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关于300起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显示,内地对儿童家庭暴力的形式以肢体暴力为主,占65.33%;在32件对儿童的性侵害案中,24件是其监护人实施的,生父实施的性侵害案件和继父养父实施的性侵害各占一半。
薛宁兰说:“反家庭暴力法对于父母等家庭成员对儿童的暴力,应给予特别关注。要将儿童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权利主体,确立对未成年受害人优先和特殊保护的原则,以实现反家庭暴力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实现家庭中的‘零暴力’。”
“希望在家庭暴力的定义中增加列举对儿童家庭暴力的特有形式。例如,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体罚、其他残忍的或有辱人格的惩罚;监护人等其他近亲属对儿童的性侵害与忽视等。”她强调。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建议:“将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规定为既可公诉也可自诉的案件,以保证未成年人、年迈老人等无自诉能力的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公权力能够依法介入。”
周峰还建议, 设立强制报告和鼓励报告制度。知情单位和公民发现家庭暴力线索或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后,承担起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义务;⇨下转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