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一个众说纷纭的概念,不同的人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可用如下一句话来概括: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简言之则为“各得其所”。美国现代法学家博登海默在《法理学》一书中指出:“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以及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考虑的意愿。正义的雇主愿意考虑其雇员的合理要求。正义的法官决意在一起诉讼案中避免对一方当事人产生偏袒和偏见。正义的立法者愿意关注根据义务应当代表的所有个人和群体的利益。”
自古希腊以来,历代思想家对司法正义多有论述,其基本倾向是认为司法正义应当是形式正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实体正义)的兼容并重,因此,我们可以说,司法正义是一种包括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在内的价值体系和运作过程。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重的司法正义观在西方司法史上是一大传统,而流行于英美的“衡平法”可算是这一传统的产物。何勤华先生主编的《外国法制史》对“衡平法”进行了如下阐释:“‘衡平’即‘平等’、‘公正’。该名词并非英国人独创。早在希腊时代,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就对此有过一些论述,认为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正’,而是源于绝对的自然法则、高于人类法的‘自然正义’,要凭借人类的理性去发现。不过,希腊人并未将它运用于法律实践。罗马法是‘衡平法’的最早实践者,最高裁判官法就是典型的罗马衡平法。英国人借用了这一现成的概念,将它发展为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衡平法院在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指引下,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逐步形成了如下司法准则:“衡平即平等”、“衡平法更注重意图而不是形式”、“衡平法不允许有违法行为而无救济方法”、“要求公平的人,自己必须公平”、“迟延破坏衡平法”、“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有两个衡平发生时,先发生者优先”,等等。
由此可见,以公平、正义等道德原则为基础的衡平法关注实质正义而非形式正义,它通过一种简便灵活的诉讼方式使那些在普通法院未能获得正义的人得到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救济。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如果说普通法注重追求形式正义的话,那么衡平法则只注重实质正义了。正是衡平法对实质正义的不懈追求,才使其对普通法形成了有效制约与补充,并进而达到了普通法与衡平法、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平衡。
综上,自古希腊以来的司法正义理念对西方司法制度产生了持久的影响,这一理念强调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形式正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实体正义),英国的衡平法以其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而弥补了侧重于追求“形式正义”的普通法的不足,从而在英国法律体系中达到了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