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银川2月8日电 (记者 周崇华)今天上午召开的宁夏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三刚分别与自治区高级法院党组成员和五个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签下了10份《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规定,自治区高级法院党组成员和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不能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对所分管部门、辖区法院发生的违法案件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的;对所分管的部门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失职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不能正确行使权力,干扰、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执行的;不能正确行使权力,授意、指使或者干扰下属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造成错案的;中院院长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对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中院及辖区法院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除依纪依法对当事人严肃查处外,所在中院院长要向自治区高级法院党组检讨责任。
自治区高级法院党组结合年终考核对高院党组成员和中院党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自治区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高级法院党组成员和五个市中院党组成员、院长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发生上述问题,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领导责任,并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