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不为司法,而是为了人们寄托于司法而实现的追求。在法制之中,司法常被比作轨道,而民主、自由以及人类追求的一切美好价值是轨道上承载的“物资”。铺设好了轨道,最大的问题是无货可运,一种质疑也自然产生:既然没有货物可运,建设铁轨又有何用?
司法改革也是如此。当一些改革措施制定后,可能会在一段时间之内没有“实效”,甚至受到人们质疑。也就是说,司法改革措施的实施与司法改革措施的制定同样重要,因为它不仅是人们运用这一措施而获得的实际利益,而且也是对改革成功与否的验证。
实际上,司法改革在不少情况下是“被逼无奈”进行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社会成熟的必然要求,国际地位的巩固需要……这些都把一些不适应需要的司法制度推到了非改不可的境地。往往这样的改革会带来更加直接、更加务实、更有共识的结果。改革本身的期待得到了满足,改革之后的期待也容易实现。
还有一些改革是由有识之士的远见卓识,加上一定程度的现实需求共同促成的。当然有更多宏伟的体制设计也是这样促成的,如1949年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等。这些制度的内容可能不是那些火烧眉毛的事情,而是体现制度的设计者或改革的主导者真正高屋建瓴、高瞻远瞩的思维,体现一种走势和方向。改革者在准确把握现实需求的前提下,认准方向,研究制定和实施改革或者建立新的制度。这些改革和创新可能在短时间内的效果不很明显,但符合国家、社会、人民长远的利益需求,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可以发挥长期的效用。
这就是社会对司法改革措施的双重期待。我们可以把第一重期待比作“搭台”,不论是“急就章”,还是深谋远虑之作,先要有基础和出发点。第二重期待可以比作“唱戏”,要有人运用这个装备良好的戏台来表演。这对于司法改革的成功同样重要,值得强调。以环保法庭为例,要实现第二重期待,至少要有四个条件。
一是对环保重要性的共识。它所体现的不只是令人触目惊心的环境、能源、气候问题,更体现着我们人类的责任感。二是对国家或者地方政策导向的判断。所谓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企业对环保问题认识不一致而出现消极执法,便很容易误导人们怀疑国家的环保政策。三是要有成熟的公民社会,要有负责任的社会主体(个人和组织),要有平衡的公益与私利之间的关系。四是要有具体的法律制度保障,因为司法制度毕竟只是基础,在这一基础之上的各种具体制度也同时应当建立起来。
的确,如果司法改革搭好了台却无人登场表演,这是一种尴尬。但我相信,其后所发生的所有一切都会是一种进步。因此,第二重期待永远都是收获的期待。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